巴士未停穩駛離致乘客跌傷

巴士未停穩駛離致乘客跌傷

案件類型:交通意外—巴士乘客跌傷索償

案件事實:原告陳伯為五十六歲一所中學的管理員。乘搭公共巴士下車時,腳還未完全踏穩地面時,司機便關門開車,導致陳伯失去平衡跌倒在地。經診斷,陳伯全身多處受傷,包括手腕骨折及輕微頭部撞擊,並需接受物理治療及長時間休養。

巴士司機負有高度謹慎責任。依據普通法疏忽侵權原則及《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條,司機須確保乘客安全上下車,違規可構成民事索償。第二被告巴士公司亦負監督及保障乘客安全責任。

事故發生後,陳伯不僅承受肉體上的痛苦,更因傷勢被迫暫停工作。陳伯身心受創,不得不因事故共申請五百二十一日病假,收入和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就在陳伯感到無助之際,香港意外傷亡援助協會來到了他身邊。協會同事幫他整理醫療報告、病假證明及巴士公司紀錄,並提供法律建議,陪伴他走過十個月的索償之路,讓他不再孤單面對法律程式。

歷時數月,法庭最終裁定,雖然合理病假日數為五十二日且陳伯康復後仍具工作能力,但被告確屬疏忽,須作出相應賠償。這筆賠償不僅彌補了陳伯停工期間的收入損失,更對其承受的痛苦給予了公義的回應。

每個意外都令人措手不及,但在迷惘時,專業的支援能照亮維權之路。

法庭判定: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PSLA) $150,000

(2) 審前收入損失 $19,365.23

(3) 專項損害賠償 $12,000

總計 HK$181,365.23 另加相關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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