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工傷定義】工時過長、精神壓力算唔算工傷?律師詳解職業病與工傷分別

【過勞工傷定義】工時過長、精神壓力算唔算工傷?律師詳解職業病與工傷分別

拆解過勞工傷定義:工時過長等於工傷嗎?

在香港,許多僱員對「工時過長算唔算工傷?」這個問題存在誤解。要準確理解過勞工傷定義,我們必須回歸到法律的根本——《僱員補償條例》。

香港現行《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定義:關鍵在於「意外」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構成工傷的核心要素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受傷」。這裡的關鍵詞是「意外」(accident)。法律上,「意外」通常指一宗非刻意造成、可確定時間、地點及原因的突發事件。例如,在辦公室被絆倒、在工地被高處墮物擊中,這些都清晰符合「意外」的定義。

為何「過勞」或工作期間「猝死」難以被直接界定為工傷?

「過勞」(burnout)或因長期勞累導致的「猝死」,其本質是一個長期累積的過程,而非單一、突發的「意外」事件。身體機能的損耗是漸進的,缺乏一個明確的「意外時間點」。因此,即使不幸在工作期間心臟病發作,法庭也極可能將其視為僱員自身潛在的健康問題,而非由工作意外直接引致。這正是精神壓力工傷索償時面對的主要法律障礙。

證明「過勞」與疾病因果關係的挑戰與案例分析

若要將「過勞」引致的健康問題(如中風、心肌梗塞)成功索償,申索人面臨極高的舉證門檻。他們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醫學證據,證明:

  • 該疾病是由工作直接引致,而非個人體質或生活習慣等其他因素。
  • 工作的性質或特定工作事件與疾病的發生存在直接且密切的因果關係。

在實際案例中,這種因果關係的證明極為困難。例如,一名長期超時工作的會計師,即使在辦公室內突然中風,也很難排除其自身高血壓病史的影響。除非能證明是某個突發的工作事件(如與上司發生極度激烈的爭吵)直接觸發了病情,否則索償成功的機會相當渺茫。

工傷 vs 職業病:兩者有何關鍵分別?

很多人會將工傷與職業病混淆,但兩者在法律定義、成因及索償流程上截然不同。清晰了解職業病與工傷分別,對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定義與成因:突發意外事件 vs 長期職業因素累積

我們可以透過一個簡單的表格來理解兩者的核心差異:

比較項目 工傷 (Injury by Accident)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成因 由單一、突發、可確定的意外事件造成。 因長期暴露於工作中的特定風險因素(如化學品、噪音、石棉)而逐漸形成。
時間性 突發性,有明確的受傷時間點。 漸進性,通常經過一段時間累積而成。
例子 滑倒、觸電、被機器所傷。 矽肺病、職業性失聰、手部或前臂腱鞘炎。

《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列表

並非所有因工作環境導致的疾病都算法定職業病。《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2明確列出了受保障的職業病種類。僱員必須被診斷患上列表中的指明疾病,並且在訂明期間內從事相關性質的工作,方可獲得與工傷同等的補償。有關完整的《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列表,可參考勞工處的官方文件。

呈報與索償流程的差異比較

工傷的呈報重點在於「意外」本身,僱員需在意外發生後盡快通知僱主,僱主則有法定責任向勞工處呈報。而職業病的索償,則始於醫生的診斷。當醫生懷疑或確認僱員的疾病與其工作性質有關,並屬於法定職業病時,便會啟動相關的評估和索償程序。

精神壓力算唔算工傷?了解無形創傷的索償困境

隨著社會對精神健康的日益關注,「精神壓力工傷」成為了熱議話題。然而,因長期工作壓力、欺凌或焦慮而導致的抑鬱症、焦慮症等精神疾病,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索償之路充滿挑戰。

現行法例對精神健康索償的限制與灰色地帶

香港的《僱員補償條例》主要保障由「身體受傷」(personal injury by accident) 引致的情況。純粹的心理或精神創傷,若非由一次清晰的物理意外所引發,基本上難以被納入工傷保障範圍。法律不將日常工作的精神壓力、情緒勞損或人際關係摩擦視為「意外」。這意味著,即使工作壓力大到引發嚴重精神困擾,也無法循工傷途徑索償。

什麼情況下,精神創傷才有機會獲得賠償?

唯一的例外,是當精神創傷(如創傷後壓力症,PTSD)是由一宗符合工傷定義的「意外」直接導致時,才有索償的可能。例如:

  • 一名銀行職員在經歷持械行劫的驚嚇事件後,患上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
  • 一名建築工人在目睹同事發生嚴重致命意外後,出現持續的心理障礙。

在這些情況下,精神創傷是作為該次「意外」所造成的一種「傷害」,因此有機會獲得賠償。關鍵在於,必須先有一宗可被界定為「意外」的前置事件。

FAQ:過勞及精神壓力工傷常見問題

Q:如果因工作壓力患上抑鬱症,可以放工傷病假嗎?

A: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單純由工作量、人際關係或業績壓力引致的抑鬱症或焦慮症,由於缺乏「意外」元素,並不符合《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定義。因此,僱員不能就此申請工傷病假或相關補償,而需要循普通病假程序處理。

Q: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是否屬於工傷?

A:這要視乎具體情況。根據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上班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四小時內,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則視為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屬於工傷。但在正常天氣情況下,日常通勤途中發生的意外一般不被視為工傷。

Q:公司如果沒有為我購買勞工保險,受傷後應該怎麽辦?

A:僱主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是法律強制規定。即使僱主違法沒有投保,僱員的索償權利亦不會受損。僱主仍有絕對責任支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一切補償。若僱主無力償付,受傷僱員可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委員會」申請援助,基金會先支付相關款項,再向違法的僱主追討。

Q:香港法律對「過勞」有沒有一個客觀的工時標準?

A:沒有。香港現時並未像日本或台灣等地,立法界定何謂「過勞」(例如每月加班超過若干小時)。法庭在判斷時,不會單純以工時長短作唯一標準,而是綜合考慮工作的性質、強度、以及與傷病的醫學關聯性,而舉證責任在於申索方,這也是過勞索償極為困難的原因之一。

結論

總括而言,香港現行法例對「過勞工傷」及「精神壓力工傷」的界定相當嚴格,其核心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傷病是由一宗可明確識別的「意外」所直接引致。對於因長期工時或慢性壓力導致的健康問題,由於缺乏「意外」此一核心元素,循《僱員補償條例》索償將面臨極大挑戰。同時,清晰分辨突發的「工傷」與慢性的「職業病」,是每位僱員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倘若你對自身情況是否符合工傷或職業病資格存有任何疑問,切勿自行判斷,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獲得最準確的評估與下一步的行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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