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懶人包】返工途中受傷算工傷?律師解析《僱員補償條例》4大例外與僱主責任

【工傷懶人包】返工途中受傷算工傷?律師解析《僱員補償條例》4大例外與僱主責任

每日營營役役,穿梭於住所與辦公室之間,最不願見的便是遇上交通意外。然而,一旦不幸在通勤路上受傷,一個核心問題隨即浮現:究竟「返工途中受傷工傷」能否成立?僱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許多人對《僱員補償條例》上下班的具體界定一知半解,可能因此錯失應有的索償權益。本文將以專業角度,為你深入剖析上下班交通意外僱主責任的法律界線,並清晰闡明可獲補償的四大關鍵例外情況,助你全面保障自身權益。

「返工途中受傷」=「工傷」?先理解《僱員補償條例》基本原則

在探討例外情況前,必須首先理解一個基本法律原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日常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之間的交通意外,並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所界定的「工傷」。這讓許多僱員感到困惑,為何看似與工作直接相關的通勤活動,卻不受保障?

一般情況下,為何上下班交通意外不被視為工傷?

法律上的核心考量在於僱主對僱員通勤過程的「控制程度」。一般而言,僱員可以自行選擇通勤方式、路線及時間,僱主對此並無實質上的指揮或控制權。因此,在這段「私人時間」內發生的意外,其風險被視為個人應自行承擔的一部分,而非源於工作性質本身。法例旨在保障僱員在執行職務時所面臨的風險,而常規的通勤活動並未被納入此範圍。

一張圖表對比一般上下班通勤與受保障的特殊情況,左邊顯示一般通勤不受保障,右邊顯示四種例外情況則受保障。
通勤意外是否屬工傷?一張圖看懂基本原則與例外情況。

《僱員補償條例》對「在僱用期間因工遭遇意外」的法律定義

要成功索償工傷,必須證明傷勢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這包含兩個核心要素:

  • 「在受僱工作期間」(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指意外發生在僱員履行其職責的時間範圍內。
  • 「因工」(Arising out of employment):指意外的發生與僱員的工作性質或職責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正因為一般通勤活動被認為不完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所以才被排除在常規的工傷保障之外。然而,法律同時也訂明了特定例外,以應對那些僱主責任明顯延伸至通勤過程的特殊情況。

【關鍵例外】符合這4種情況,上下班交通意外僱主須負全責!

儘管基本原則如此,但《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亦明確列出了四種特殊情況。若僱員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描述,該意外將被視為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僱主必須承擔法定的補償責任。這是釐清上下班交通意外僱主責任的關鍵所在。

情況一:乘坐由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如果僱員乘坐的交通工具是由僱主直接提供(例如公司專車、貨車)或負責安排的(例如僱主租賃的旅遊巴),而在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則符合工傷定義。此條款的關鍵在於交通工具的性質——它並非公共交通系統的一部分,而是僱主為履行僱傭合約而作出的特定安排。例如:

  • 地盤工人乘坐公司安排的貨車前往工地。
  • 公司職員乘坐由公司租用的穿梭巴士往返港鐵站與偏遠的辦公室。

⚠️ 注意:若僱員自行乘坐巴士、港鐵、的士等公共交通工具,即使僱主提供交通津貼,也不符合此項例外的定義。

情況二: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下,應僱主要求往返工作地點

在惡劣天氣下,僱員的通勤風險顯著增加。法例特別規定,若天文台已發出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僱員在該警告生效期間,於工作開始前四小時內,或在終止工作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受傷,均可視為工傷。此舉旨在保障那些應僱主要求,在惡劣天氣下仍需緊守崗位的僱員。

情況三:政府發出「極端情況」公布後,在指定時間內往返工作地點途中

這是近年新增的規定,以應對超強颱風等引致的「極端情況」(例如交通基建嚴重受損)。根據勞工處的指引,若政府發出「極端情況」公布,僱員在該公布生效期間,以及按政府建議的復工時間框架內,往返工作場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同樣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情況四:駕駛或操作由僱主擁有或提供的車輛,並獲僱主授權作工作用途

此情況涵蓋那些需要駕駛公司車輛的僱員。如果僱員獲僱主同意或默許,駕駛或操作由僱主提供或擁有的車輛,並在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直接路程中發生意外,亦被界定為工傷。這不僅限於職業司機,也可能包括需要駕車外出見客的銷售人員,或獲准將公司車輛駛回家的技術人員。

不幸發生意外?3步處理上下班交通意外索償

若你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上述四大例外之一,並決定就返工途中受傷工傷提出索償,清晰的處理步驟至關重要。以下是保障你權益的三個關鍵程序,助你妥善處理上下班交通意外索償事宜。

一張流程圖展示上下班交通意外索償的三個步驟:通知僱主及報警、求醫並保存文件、向勞工處呈報。
通勤意外索償三步曲:跟著流程,保障你的權益。

第一步:立即通知僱主及報警處理

意外發生後,應在安全情況許可下,立即循以下途徑通知僱主:

  • 口頭通知:儘快致電直屬上司或人事部,簡述意外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傷勢。
  • 書面記錄:隨後透過電郵或通訊軟件等方式作書面記錄,以作憑證。

如果意外涉及其他車輛或導致嚴重受傷,必須立即報警。警方的記錄(例如交通意外報告)是日後索償過程中極具說服力的獨立第三方證據。

第二步:盡快求醫並妥善保存所有醫療文件

不論傷勢看似多麼輕微,都應立即到醫院急症室或診所求醫。專業的醫療診斷不僅是為了你的健康,更是索償的基礎。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 病假證明書(醫生紙):列明建議的病假日期。
  • 醫療報告:詳細記錄傷勢、診斷結果及治療方案。
  • 所有醫療開支單據:包括診金、藥費、物理治療、專科診治等費用。
  • 交通費單據:因覆診而產生的交通開支(如的士費)亦可申報。

第三步:向勞工處呈報及了解補償計算方法

根據法例,僱主在知悉工傷意外後,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均須在指定期限內(引致喪失工作能力者為14天內,死亡個案為7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若僱主未有履行此責任,僱員亦可自行填寫表格直接向勞工處呈報。如需進一步了解詳細的工傷索償程序,可尋求專業機構的協助。補償金額的計算涉及多個方面,主要包括:

  •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支付相等於僱員受傷前每月收入五分之四的款項。
  • 醫療費用:僱主須支付僱員因工傷而引致的醫療開支。
  •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若傷勢導致永久傷殘,將根據傷殘程度及年齡等因素計算一筆過的補償金。

常見問題 (FAQ)

Q:如果我搭巴士或地鐵時自己跌倒受傷,算唔算工傷?

A:一般情況下,這不被視為工傷。因為巴士和地鐵屬於公共交通工具,僱員是自行選擇使用,僱主對此沒有直接控制或安排。因此,不符合上述四大例外情況中的任何一項。除非意外發生在八號風球或「極端情況」等惡劣天氣下往返工作地點的指定時間內。

Q:如果僱主沒有為我購買勞工保險,我還能索償嗎?

A:絕對可以。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是僱主的法律責任,僱主違法並不影響你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索償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僱主仍須親自承擔所有法定補償。此外,你也可以向勞工處舉報僱主未有購買勞保,相關部門會對其展開調查及檢控。

Q:公司唔承認是次意外屬於工傷,我可以點樣做?

A:若與僱主就工傷責任出現爭議,切勿輕易放棄。你可以採取以下行動:首先,自行或透過專業人士協助,直接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個案。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會介入調查,並安排調解會議。若調解失敗,個案可轉介至區域法院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視乎索償金額)進行判決。在此過程中,保留所有證據(如醫療報告、報警記錄、與僱主的通訊記錄)至關重要。

Q: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除了工傷補償,還能追討其他賠償嗎?

A:可以。如果交通意外是由於第三方的疏忽(例如另一位司機魯莽駕駛)所引致,除了循《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索償外,你還可以循民事訴訟途徑,向疏忽的第三方追討人身傷亡賠償。這兩種索償途徑可以並行,但最終獲得的賠償總額不能超過你在其中一種途徑下所能獲得的最高金額,以避免「雙重賠償」。建議就此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制定最有利的索償策略。

結論

總括而言,雖然常規的「返工途中受傷」在法律上普遍不被接納為工傷,但《僱員補償條例》所訂明的四大例外情況,為身處特定高風險通勤環境下的僱員提供了重要的安全網。清晰掌握上下班交通意外僱主責任的界線,並熟悉在意外發生後的正確處理流程,是每一位香港打工仔保障自身權益的必修課。倘若你對自身個案是否符合索償資格存有任何疑問,或在索償過程中遇到阻礙,應當機立斷,尋求具備相關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確保自己能夠獲得公平且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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