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傷?一文看懂《僱員補償條例》核心定義
在香港,判斷一宗意外是否屬於工傷,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這個條例是保障僱員權益的核心法律框架。要符合工傷定義香港的標準,一宗意外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關鍵要素。
工傷的兩大要素: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的意外
要成功索償,受傷僱員必須證明其傷勢源於「因工遭遇」及「在受僱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這兩個概念的定義如下:
- 在受僱工作期間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這指意外發生在僱員正在履行其職務或從事與其工作相關的活動的時間內。這不僅僅局限於固定的辦公時間或地點,也可能包括加班、出差或參與公司指定的活動。
- 因工遭遇 (Arising out of employment): 這意味著意外的發生必須與僱員的工作性質、職責或工作環境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換言之,工作的性質本身是導致意外發生的原因。

舉例而言,辦公室文員在影印文件時被影印機夾傷,這明顯符合「在受僱工作期間」和「因工遭遇」的定義。但若同一位文員在午飯時間外出,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則通常不被視為工傷, क्योंकि這並非「因工遭遇」。
保障範圍:無論全職、兼職或臨時工均受保障
《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非常廣泛,旨在保護所有形式的僱員。不論你是:
- ✅ 全職僱員
- ✅ 兼職僱員
- ✅ 臨時工 (散工)
- ✅ 合約員工
只要你與僱主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並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就受到此條例的保障。僱主有法律責任為其所有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俗稱勞保),以承擔在條例及普通法下的潛在賠償責任。
香港常見的4大工傷種類
工傷的種類繁多,並不僅限於嚴重的工業意外。根據我們的經驗,香港的工傷個案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四個主要工傷種類:
類型一:物理性意外受傷(如跌倒、被物件撞擊)
這是最常見的工傷類型。它涵蓋了所有因突發性物理事件導致的身體傷害。常見例子包括:
- 從高處墮下(如地盤棚架、梯子)
- 滑倒、絆倒或跌倒(如地面濕滑、有雜物)
- 被墮下的物件擊中
- 操作機器時被割傷、夾傷或燙傷
- 搬運重物時扭傷或拉傷肌肉
類型二:指定職業病(如聽力損失、腕管綜合症)
《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二列明了53種指定的職業病。如果僱員因工作性質而患上這些疾病,將被視為工傷。常見例子有:
- 腕管綜合症: 常見於需要長時間重複手腕動作的職業,如打字員、裝配線工人。
- 噪音導致的失聰: 常見於在嘈雜環境(如機場、建築地盤)工作的工人。
- 肺塵病: 因吸入矽塵(石屎塵)或石棉塵而引致的肺部疾病。
- 手或前臂的肌腱炎: 同樣與重複性動作有關。
類型三:重複性勞損傷害
這類傷害並非由單一意外造成,而是由長期、重複性的動作累積而成,對身體的肌腱、神經或關節造成損害。雖然某些重複性勞損(如腕管綜合症)已被列為指定職業病,但即使未被列明,只要能證明其與工作有直接因果關係,仍有機會被視為工傷。
類型四:工作引致的暴力或襲擊事件
若僱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因工作相關的原因而受到他人暴力襲擊,所造成的身體或精神傷害,亦可被界定為工傷。例如:
- 前線服務人員(如保安、零售員)被顧客襲擊。
- 社工或醫護人員在工作時被服務對象攻擊。
- 解款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劫受傷。
【重點】上下班受傷算工傷嗎?3大情景分析
「上下班受傷算工傷嗎?」是最多人關心的問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往返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意外,並不屬於工傷。然而,法例亦訂明了幾種特殊情況,在這些情景下,通勤途中的意外可被視為工傷。

情景一:乘坐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
如果僱員乘坐由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期間發生意外受傷,則屬於工傷。這包括公司巴士、貨車或其他任何由僱主控制和營運的載具。關鍵在於該交通工具是為接載僱員上下班而設,並且意外發生時僱員是以乘客身份乘坐。
情景二:自行駕駛或乘搭公共交通工具
這是最常見的通勤方式。若僱員自行駕駛私家車、電單車,或乘搭地鐵、巴士、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而受傷,一般不被視為在受僱工作期間。因為在這情況下,僱主對交通工具和路面情況沒有控制權,風險被視為個人日常風險,而非工作直接引致的風險。
情景三:八號風球等惡劣天氣下的特殊情況
這是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法例特別規定,在以下天氣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上班前或下班後的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會被視為工傷:
- 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
- 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 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公布
這個「四小時窗口期」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僱員在惡劣天氣下通勤的額外風險。
工傷賠償知多少?按《僱員補償條例》計算方法
一旦確定為工傷,僱員便有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相應的賠償。賠償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了解這些僱員補償條例工傷的計算方式至關重要。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的計算方式
在僱員放取工傷病假(由註冊醫生證明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
- 計算公式: (意外發生前12個月的每月平均收入 – 工傷期間的每月收入) x 4/5

- 支付期限: 最長可達24個月。若24個月後仍未痊癒,可向法院申請延長。
- 支付頻率: 應按僱員正常出糧的頻率支付。
醫療費用的報銷
僱主必須支付僱員因工傷而引致的醫療費用,包括診金、住院費、物理治療、外科手術、藥費等。僱員應保留所有相關的醫療單據正本,以便向僱主或其保險公司報銷。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若工傷導致僱員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經勞工處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後,僱員可獲一筆過的補償金。
- 計算基礎: 補償金額會根據僱員的年齡、受傷前的每月收入,以及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由評估委員會釐定)來計算。
- 條例設有最高及最低補償金額: 相關金額會定期作出調整,以反映最新的經濟狀況。
工傷索償程序可能相當複雜,若對賠償計算或法律程序有任何疑問,尋求專業的工傷索償程序 法律意見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 (FAQ)
Q:工傷病假最長可以放多久?
A: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須支付工傷病假錢(按期付款)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如果24個月後,經醫生證明僱員仍然無法工作,僱員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支付期限。在實務中,整個康復及判傷過程可能會超過24個月,因此保留所有醫療證明至關重要。
Q:如果僱主沒有購買勞工保險,我該怎麼辦?
A:僱主不購買勞工保險是違法行為。即使僱主違法,受傷僱員的索償權利亦不會受影響。僱員仍可直接向僱主追討應得的賠償。若僱主無力支付,僱員可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申請援助。同時,應立即向勞工處舉報僱主未有購買勞保的情況。
Q:發生工傷後,應在多少天內通知僱主及呈報勞工處?
A:僱員應在意外發生後,盡快(切勿延遲)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僱主或其代表(如管工、人事部)。關於向勞工處呈報,這是僱主的責任。不論工傷是否引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14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Q:工傷期間,僱主可以解僱我嗎?
A:不可以。在僱員的工傷病假未結束、且相關的補償事宜尚未達成協議或解決之前,僱主不得無故解僱該僱員,否則即屬違法,並可能面臨罰款。此舉旨在保障受傷僱員的工作穩定性,讓其能安心養傷。
結論
總括而言,準確理解香港的工傷定義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是每位在職人士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礎。判斷核心在於意外是否「因工及在僱用期間」發生,而關於上下班受傷算工傷嗎的疑問,則僅限於乘坐僱主交通工具或在惡劣天氣下等特定情況。若不幸遭遇工傷,務必保持冷靜,立即通知僱主、求醫並妥善保存所有文件。在面對複雜的索償流程時,適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是確保你能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工傷條文獲得公平及足額賠償的關鍵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