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香港的僱主,您是否清晰理解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律責任?一旦員工不幸因工受傷,任何處理不當都可能導致業務面臨高額罰款與法律訴訟。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一份詳盡的《僱員補償條例》簡介,深入解析勞工保險條例的具體規定與勞保法例要求,確保您的企業營運完全合規,從而穩固地保障僱主與僱員的雙方權益。
釐清概念:什麼是《僱員補償條例》與勞工保險?
在探討具體法例要求前,必須先釐清兩個核心概念:《僱員補償條例》本身,以及作為其執行基礎的「勞工保險」。兩者環環相扣,構成香港勞工保障體系的基石。
《僱員補償條例》的核心精神:不論過失的補償原則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的核心,在於確立了一個「不論過失」(No-fault)的補償制度。這意味著,只要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或患上條例指定的職業病,無論意外是否源於僱員自身的疏忽或過失,僱主都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這項原則旨在為受傷僱員提供即時的經濟支援,避免因冗長的責任追究過程而延誤治療與生活保障。
此條例的保障範圍廣泛,涵蓋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其法律基礎可參考香港勞工處的官方條文。
為何勞工保險條例要求僱主必須購買勞保?兩者關係大解構
《僱員補償條例》確立了僱主的補償責任,而「勞工保險」(或稱僱員補償保險)則是履行這項責任的法定財務工具。條例強制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其所有僱員投購有效的勞工保險,以確保在意外發生時,有足夠的資金儲備應付可觀的補償金額。
兩者的關係可以理解為:
- 《僱員補償條例》:訂定法律框架,明確僱主對因工受傷僱員的賠償責任。
- 勞工保險:一種強制性保險,確保僱主有能力履行上述的法律責任,將賠償風險轉嫁予保險公司。
簡單來說,勞工保險是法律強制要求的「安全網」,用以支撐《僱員補償條例》的有效執行,避免僱主因無力支付賠償而導致僱員陷入困境。

僱主不可不知的4大勞保法例要求
理解了基本概念後,接下來是僱主必須嚴格遵守的四項核心勞保法例要求。任何一項的疏忽,都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強制投保責任:所有僱員(包括兼職及臨時工)都受保障
法律明確規定,僱主必須為其所有僱員投購勞工保險,不論其工作時數、職位性質或合約長短。這包括:
- ✅ 全職員工
- ✅ 兼職員工 (Part-time)
- ✅ 臨時工 (Casual Worker)
- ✅ 暑期工
- ✅ 學徒
許多僱主誤以為兼職或臨時工不需購買勞保,這是一個嚴重的法律誤解。只要雙方存在僱傭關係,僱主就必須履行投保責任。即使是只受僱一天、甚至數小時的臨時工,同樣受到條例保障。
法定最低投保額:我的保單足夠嗎?
《僱員補償條例》對勞工保險的最低投保額有明確要求。僱主在選擇保險計劃時,必須確保其保額不少於法定最低標準。保額的計算基於公司員工人數及業務性質,具體如下表所示:
| 員工人數 | 每宗事故的法定最低投保額 |
|---|---|
| 不超過 200 人 | 港幣 1 億元 |
| 超過 200 人 | 港幣 2 億元 |
⚠️ 注意: 即使您的員工人數少,亦應考慮業務的潛在風險。某些高風險行業(如建築、物流、餐飲等),建議投購高於法定最低要求的保額,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嚴重意外。定期檢視保單,確保保額仍然充足,是精明僱主的必備管理環節。
工傷呈報與處理流程:意外發生後僱主應做的第一件事
一旦發生工傷意外,僱主必須遵循法定的呈報與處理程序。迅速而合規的行動,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對受傷僱員的責任體現。以下是標準的工傷處理程序:
- 立即提供急救: 首要任務是確保受傷僱員獲得即時的醫療協助,安排送院或召喚救護車。
- 通知勞工處: 根據意外的嚴重程度,僱主必須在指定時限內,以指定表格(表格2)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 一般工傷個案: 意外發生後的 14 天內。
- 死亡個案: 意外發生後的 7 天內。
- 支付按期款項: 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即放取工傷病假),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款項」,金額相當於僱員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
- 支付醫療費用: 僱主有責任支付僱員因工傷而引致的醫療費用,包括住院、門診、物理治療等。
- 與保險公司協調: 盡快通知勞工保險的承保公司,並按其要求提交所需文件,啟動索償程序。

妥善記錄所有與工傷相關的文件,包括病假紙、醫療單據及與勞工處的往來通訊,對後續處理至關重要。
違反條例的後果:罰款與潛在的法律風險
忽視《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將會為僱主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相關罰則清晰且嚴厲:
- 未持有有效勞保: 此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港幣 10 萬元 及監禁 2 年。
- 未按時呈報工傷: 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僱主可被檢控,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港幣 5 萬元。
- 拖欠補償款項: 如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未支付補償款項,可被加徵附加費,金額最高可達拖欠款項的 港幣 3,000 元。

除了罰款與監禁,違反條例亦會嚴重損害公司聲譽,影響員工士氣,並可能引發民事索償訴訟,帶來額外的財務與時間成本。
常見問題 (FAQ)
Q:所有員工,包括兼職和臨時工,都需要購買勞工保險嗎?
A:是的。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只要存在僱傭關係,無論是全職、兼職、臨時工或合約員工,僱主都必須為其購買有效的勞工保險。這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沒有任何例外。
Q:如果僱主沒有購買勞工保險,發生工傷意外會怎樣?
A:若僱主未依法購買勞保,除了會因違反條例而被檢控(最高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2年)外,還必須自行承擔《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所有補償款項。同時,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會先向受傷僱員墊支補償,然後再向該僱主追討所有相關款項及附加費。
Q:僱員補償涵蓋哪些項目?
A:僱員補償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1)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期間的收入補償);(2) 醫療費用;(3) 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4) 不幸身故的補償;(5) 必須由他人照顧的費用;(6) 供應及裝配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的費用。
Q:僱員自行疏忽導致受傷,僱主還需要負責嗎?
A:需要。基於「不論過失」原則,即使意外是由於僱員自身的疏忽或錯誤引致,僱主仍然有法律責任根據條例作出補償。唯一的例外情況是,若僱員的傷勢是因其吸食毒品、酗酒或進行自殘行為所致,僱主或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
結論
總結而言,嚴格遵守《僱員補償條例》並為所有員工購買足額的勞工保險,是每位香港僱主不可推卸的基本法律責任。這不僅是為了規避高額罰款與監禁等法律風險,更是建立穩健勞資關係、體現企業社會責任、保障團隊整體福祉的關鍵舉措。建議所有僱主立即檢視現有的勞工保險政策,確保其完全符合最新的勞保法例要求,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