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最怕受傷,但更麻煩的是遇上工傷舊患復發、或在辭職通知期內工傷等複雜情況。不少打工仔對自身權益一知半解,擔心被無理對待,甚至被非法解僱。當中最關鍵的是必須清楚了解工傷追討期限,以免錯失索償權利。本文將以專業角度,為你整合有關工傷追討、解僱保障等關鍵法律資訊,助你清晰了解自己的權利與下一步行動。
工傷舊患復發點定義?僱主可以唔認數?
「舊患復發」是工傷索償中常見的爭議點。僱員需要證明舊患的復發或加劇,是與當前的工作活動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非單純的自然惡化。若處理不當,有機會影響索償的成功率。
勞工法例下的「工傷」定義與原則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工傷(Personal injury by accident)的核心原則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導致受傷、殘障甚至死亡。此原則涵蓋了以下幾個要點:
- 受僱工作期間: 指的是僱員履行其工作職責的時間,包括合理的中途休息時間。
- 因工遭遇意外: 意外的發生必須與工作性質或工作環境有關。即使是僱員自身行為不慎,只要意外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一般仍視為工傷。
- 舊患復發: 如果能證明是次工作中的特定動作或意外,直接導致潛在的舊患急性發作或顯著惡化,亦可被界定為工傷。
如何證明舊患復發與當前工作有關?
要成功索償,僱員必須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舊患復發與工作之間的關聯。舉證責任在於僱員一方,因此齊備以下文件至關重要:
- 👨⚕️ 即時醫療記錄: 受傷後應立即求醫,並向醫生清晰描述受傷經過,以及哪項工作活動引致舊患復發。確保醫生在病假紙(醫生紙)上列明是「工傷」或「Work-related injury」。
- 🩺 持續的醫療報告: 由主診醫生或專科醫生發出的醫療報告,詳細解釋舊患的狀況、是次復發的原因,並從醫學角度論證其與工作活動的關聯性。
- 👀 目擊證人供詞: 如有同事目睹意外經過,其證言可作為有力佐證。
- 📑 工作職責證明: 保留僱傭合約、職位說明書等文件,以證明引致受傷的活動屬於你的常規工作範圍。
若僱主質疑,應如何應對及勞工處的角色
當僱主對工傷舊患復發提出質疑,甚至拒絕承認責任時,切忌慌亂。你應採取以下步驟應對:
- 正式書面通知: 即使已口頭通知,亦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如電郵、公司內部通訊系統)向僱主或人事部正式呈報工傷,簡述事發經過,並保留副本。
- 向勞工處呈報: 無論僱主態度如何,都應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即使僱主已代為呈報,自行再作確認可確保個案已被記錄在案。
- 尋求勞工處協助: 若雙方無法就工傷責任或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會介入調解,並在有需要時為僱員安排判傷(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若調解失敗,個案可轉介至法院處理。

辭職通知期內工傷,權益會唔會冇咗?
在辭職通知期(Notice Period)內不幸發生工傷,是許多打工仔的憂慮。法律上,只要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僱員的工傷權益就絲毫不受影響。即使 Last Day 在即,僱主仍須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離職後工傷的病假錢及醫療費責任誰屬?
答案非常明確:責任全屬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必須:
- 支付病假錢: 只要僱員持有註冊醫生簽發的有效病假紙,證明因工傷暫時不能工作,僱主便須支付「按期付款」,款額為僱員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此責任會持續至醫生證明僱員已可復工,或判傷證明書已發出為止,即使當時僱傭合約已正式終止。
- 承擔醫療費: 僱主必須支付僱員因工傷而引致的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診金、物理治療、手術費等,直至康復為止。僱員應保留所有醫療費單據正本,以便向僱主或其保險公司索償。
解僱信或辭職信在工傷後是否依然有效?
這取決於是僱主解僱還是僱員自行辭職:
- 僱員自行辭職: 辭職信依然有效。僱員可按原定最後工作日離職。然而,這絕不影響其後就該次工傷索取病假錢及醫療費的權利。
- 僱主發出解僱信: 情況則較為複雜。若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後、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前解僱該僱員,便可能構成非法解僱,詳情見下一段落。
僱主可唔可以解僱工傷僱員?拆解非法解僱陷阱
法律嚴格限制僱主解僱正處於工傷期間的僱員,目的是保障僱員能安心養傷,免受經濟壓力。任何試圖解僱工傷僱員的行為,都可能觸犯法例,面臨嚴重罰則。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解僱限制與保障
條例第48條明確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僱主不得解僱正在放取工傷病假的僱員:
- 在僱員的工傷病假期間;
- 在勞資雙方就補償金額達成協議之前;
- 在勞工處處長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之前。
這項保障確保了在工傷個案有最終定論前,僱員的職業得到保障,不會因受傷而失去工作。

甚麼情況下解僱工傷僱員屬違法?(附罰則說明)
除非僱員犯下非常嚴重的過失(例如:即時解僱的理由,如盜竊、蓄意不服從合法命令),否則在上述受保障的期間內解僱工傷僱員,即屬非法解僱。
一旦罪名成立,僱主將面臨:
- 刑事檢控: 勞工處可對僱主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
- 支付額外賠償: 除了原有的工傷補償外,被非法解僱的僱員還有權向僱主追討: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如僱員有權享有長期服務金)
- 應得的長期服務金(如適用)
因此,若不幸在工傷後收到解僱信,務必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保障自身權益。
千萬唔好錯過!工傷追討期限全解説
了解並遵守法定的追討期限,是成功索償的先決條件。錯過了期限,即使理據再充分,也可能無法追討分毫。請務必記下以下關鍵時間點。
呈報工傷及提出索償的法定期限(2年追溯期)
《僱員補償條例》為工傷的呈報及索償設定了清晰的時限:
- 向僱主呈報: 意外發生後,應盡快口頭通知主管或僱主,並在意外發生後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正式呈報。
- 向勞工處處長提出申請: 僱員必須在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的24個月內(即2年),向勞工處提出工傷補償的申請。這是最重要的「工傷追討期限」。

過了追討期限還有冇得追?特殊情況處理
雖然24個月是法定追溯期,但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法例也允許彈性處理。若僱員因「錯誤、無知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在限期內提出申請,勞工處處長或法院或會考慮延長期限。常見的合理因由包括:
- 傷勢延遲顯現: 某些職業病或內部創傷,可能在意外發生一段時間後才出現明顯病徵。
- 受僱主誤導: 例如僱主曾承諾會私下處理及賠償,但最終沒有兌現,導致僱員錯過了申請期限。
然而,申請延期的門檻甚高,成功與否存在變數。因此,最穩妥的做法是嚴格遵守24個月的追討期限,切勿拖延。
工傷權益常見問題 (FAQ)
Q:如果公司唔承認工傷係舊患復發,我應該點做?
A:首先,不要與僱主作無謂爭辯。你應立即以書面形式正式呈報工傷,並自行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備案。同時,盡快索取詳細的醫療報告,證明舊患復發與工作有直接關係。勞工處會介入調查及調解,若調解無效,最終可交由法院裁決。整個過程中,醫療證據是您最有力的武器。
Q:通知期內受傷,Last Day 之後仲可唔可以 claim 病假錢?
A:絕對可以。只要醫生證明您因該次工傷仍需休養,僱主就有法律責任繼續支付病假錢(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直至您康復或判傷有結果為止。這項責任不會因為僱傭合約在Last Day結束而中止。您應定期將病假紙正本交予前僱主,並保留副本記錄。
Q:工傷追討期限係由受傷當日計,定係醫生診斷當日計?
A:法定的24個月(2年)追討期限,是由「意外發生當日」起計算。對於職業病個案,則由醫生證明僱員患上該指明職業病,並因此引致無工作能力當日起計算。為免混淆及延誤,最安全的做法是以意外發生的第一天作為起點,盡早採取行動。
Q:如果僱主拖延支付醫療費或病假錢,可以點樣追討?
A:若僱主無理拖欠按期付款(病假錢)或醫療費用,您可以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求助。勞工處會向僱主發出催辦通知。若僱主仍不理會,勞工處可協助您將個案轉介至區域法院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追討。根據法例,僱主逾期支付補償款項,可能需要加付附加費。
結論
總括而言,不論是工傷舊患復發,還是在辭職通知期內工傷,僱員在《僱員補償條例》下都受到周全的保障。清晰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準確記錄所有文件及證據,並嚴格遵守工傷追討期限,是保障自己權益不受損害的基石。面對與僱主的爭議時,保持冷靜,循合法途徑解決,並在有需要時立即向勞工處或專業法律人士求助,是處理複雜工傷個案最明智的做法。

